索 引 号 15010215253100ZF/2017-00049 发布机构 多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多伦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求《多伦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及古城恢复建设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主 题 词 文    号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其他 题材分类 公告公示
生成日期 2017-02-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多伦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求《多伦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及古城恢复建设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多伦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及古城恢复建设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经多次研究论证已基本形成,现予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限

  2017年2月9日至2017年3月9日。

  二、公布渠道

  (一)在多伦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二)在多伦县电视台公布;

  (三)在涉改社区内张贴补偿方案公布;

  (四)在多伦宣传、多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平台公布;

  (五)在魅力多伦发展在线吧公布。

  公众可通过上述渠道阅知征收补偿方案具体内容。

  三、反馈意见渠道

  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公众如对该方案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书面、邮件、微信平台、贴吧留言、电话等形式反馈。

  (一)书面形式请直接投递在社区征求意见箱内,由社区工作人员收集整理后提交指挥部综合办公室,或寄送至多伦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及古城恢复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多伦三中对面原交警队楼)。

  (二)微信、贴吧可直接在留言区内留言;

  (三)电子邮件反馈至:dlpg666@163.com

  (四)电话反馈(请在工作日来电):

  1.指挥部综合办公室:0479-4525669;

  2.兴盛社区:15847900909;

  3.福盛社区:13614899852;

  4.阜财社区:0479-4520599;

  5.上都社区:0479-4822510;

  6.善因寺社区:0479-4524207;

  7.东仓村:15147988313;

  8.中村:13190678931。

  附件:《多伦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及古城恢复建设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7年2月9日

 

多伦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及古城恢复建设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进程,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构建城市水系,提升城市品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繁荣美丽和谐新多伦,按照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分步实施、重点推进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依据和范围

  (一)依据。依据《土地管理法》、《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58号)、《多伦诺尔镇城市总体规划》、《内蒙古多伦县古建筑群文物保护规划》、《善因寺、汇宗寺保护规划》及《多伦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及古城恢复建设实施计划》(多党发〔2016〕77号)等相关政策文件开展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及古城恢复建设工作依法依规推进。

  (二)范围。多伦县棚户区改造及古城恢复建设涉及城镇6个社区(兴盛、福盛、阜财、善因寺、上都、向阳)和3个城中村(中村、东仓村、富泉村)。从2017年开始,有计划、有重点逐步推进古城片区(包括兴盛社区、福盛社区、阜财社区和中村)、汇宗寺片区(包括上都社区和东仓村)和善因寺片区(善因寺社区)棚户区改造及古城恢复建设。该范围内其他改造区域有置换意愿的住户自愿申请,经多伦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及古城恢复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房屋认定组审核同意后,参照本方案到所在社区(村组)办理征收手续。

  二、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用途及其他事项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认定

  1.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持有其中一证的;

  2.被征收人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持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房屋已建成的,房屋权属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权利人为准;

  3.被征收人无法提供任何法定证件手续,房屋产权明晰,无产权纠纷(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债务纠纷,有关部门未作出和送达应予拆除和没收决定的房屋,需经四邻或三位以上本地亲属认证,被征收人同时出具无借贷、抵押等经济纠纷承诺书;

  4.存在房屋产权纠纷的房屋,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的,以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书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与实际面积有误差的,以评估公司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2.被征收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评估公司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三)房屋用途认定

  1.住宅认定

  (1)《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住宅的房屋;

  (2)《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房屋用途或无《房屋所有权证》,经四邻证明用于居住的房屋。

  2.商业用房认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商业;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商业的房屋;

  (3)《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认定为商业用房:

  ①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正在从事实体经营并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

  ②房屋所有权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地点一致;

  ③属于同一幢建筑主体;正在经营的连体平房。

  (4)连体商住楼,由指挥部房屋认定组按实际用途认定。

  3.生产性用房认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的房屋,产权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各类证件,并使用该房进行生产活动的,认定为生产性用房;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其他用地上的房屋,但实际作为企业生产性用房,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各类证件的,可认定为生产性用房。

  4.公产房认定

  直管公产房由县房管局核实认定;自管公产房由房屋产权单位核实认定。

  5.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房屋认定

  文物保护单位房屋、文物保护单位院内房屋、具有保留价值房屋,由指挥部文物保护修复组认定。

  6.房屋用途有异议的,由指挥部房屋认定组认定。

  (四)其他事项认定

  1.附属设施认定

  (1)没有独立承重墙的简易彩板房屋(棚);

  (2)畜禽圈舍、院墙、玻璃钢雨罩、压水井、大门、果树、三相电等室外附属物。

  2.土地取得方式、用途认定

  (1)取得方式认定

  出让土地认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取得方式为出让或持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属于2005年以后政府拆迁补偿用地,有拆迁协议且地上已建成房屋等定着物,认定为出让土地。未建成或有异议的由指挥部房屋认定组认定。

  划拨土地认定。产权人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取得方式为划拨或持有土地登记申请表的。

  (2)土地用途认定。以产权人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准。有异议的由指挥部房屋认定组认定。

  三、房屋征收标准

  (一)住宅征收标准

  1.经认定符合下列标准,按1:1.2折价征收

      有合法产权的居住性楼房。

  2.经认定符合下列标准,按1:1折价征收

  (1)有房屋所有权证,且标明为住宅或居住的平房;

  (2)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被认定为长期用于固定居住的平房;

  (3)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为仓房,但有独立承重墙、门窗齐全、檐高在2.2米(含)以上、已装修并达到居住标准的平房。

  3.经认定符合下列标准,按1:0.8折价征收

  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为仓房,有独立承重墙、门窗齐全、檐高低于2.2米高于1.7米(含)、已装修并达到居住标准、有固定屋面的房屋。

  未安装门窗、屋内未吊顶、屋内未铺装地面、墙体未抹灰刮白、不是固定屋面的,在1︰0.8折价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按相应缺项评估价值核减征收。

  4.只有独立承重墙和固定屋面的房屋,按评估作价征收。

  (二)商业用房征收标准

  经认定为商业用房的,按1:1.8折价征收(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生产性用房征收标准

  经认定为生产性用房,按评估作价征收。

  (四)公产房征收标准

  位于多伦诺尔镇城区范围内的公产房,经指挥部房屋认定组认定后,按1:0.6折价征收。

  (五)文物保护单位内房屋征收标准

  1.经认定符合下列标准,按1:2折价征收

  属于国家级、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

  2.经认定符合下列标准,按1:1.2折价征收

  位于国家级、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且文物房屋坐落的院落内,不属于文物的房屋。

      (六)其他情况征收标准

  1.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包括配偶)在多伦诺尔镇城区范围内只有该套住宅,征收房屋折合面积后,不足50平方米补足50平方米。

  2.被征收人院落内房屋建筑面积占整体院落面积不足40%的,按评估公司测量院落实际面积的40%折价征收,折价征收补偿包含地上附着物价值。被征收人院落内房屋建筑面积占整体院落面积超过70%的,超出面积按评估作价征收。历史形成或有异议的由指挥部房屋认定组认定。

  3.历史形成的大园子,按评估公司测量大园子实际面积的20%折价征收,折价征收补偿包含地上附着物价值。被征收人产权清晰的菜地,按评估公司测量菜地实际面积的20%折价征收,蔬菜大棚按评估作价征收,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再予以补偿。

  4.被征收人已享受廉租房政策的,廉租房面积抵减原住房征收面积,抵减后原住房征收面积超出廉租房面积按相应征收标准予以补偿。政府退还廉租房购房款,并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手续。

  5.涉及集中供暖的被征收人,已缴纳的供热分支管道建设费按现行标准补偿。

  6.符合以上征收标准的房屋,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按最高标准征收。

  7.棚改区域内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各类企业、个体加工业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的房屋院落,房屋及附属物按评估作价征收。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企业业主有意愿继续生产经营的,在国有建设用地的区域内实行异地迁建,土地出让金及各类取费由企业业主自行承担。

  8.棚改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由政府统一安置。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

  (一)补偿方式

  货币(房票)补偿。被征收人办理完征收手续后,按照征收面积折价给予货币(房票)补偿。

  (二)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

  (1)以出让方式取得商业、住宅、工业用地,按现行基准地价给予货币补偿;

  (2)以出让方式取得综合用地(商业、住宅、工业),按实际用途的现行基准地价给予货币补偿。

  2.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折合面积后,新城每平方米补偿2500元,旧城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例如:商业用房征收标准为1:1.8,新城商业用房每平方米补偿标准计算公式:2500元×1.8=4500元,即新城商业用房每平方米补偿4500元。旧城商业用房每平方米补偿标准计算公式:2400元×1.8=4320元,即旧城商业用房每平方米补偿4320元。

  3.室外附属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室外附属物(玻璃罩、棚子、院墙、压水井、大门、果树、三相电等)按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

  五、房屋征收安置方式及优惠政策

  (一)货币安置。被征收人办理完征收手续,一次性领取补偿金。

  (二)房票安置。被征收人办理完征收手续后,领取房票的,可凭房票在县内购置住宅楼房。购买新建住宅楼房政府每平米补贴100元,购买二手住宅楼房每平米补贴50元。购买政府统建安置楼房,且购买该套楼房为首套住房的,按均价等值购买。

  (三)其他优惠政策。

  1.商业用房办理完征收手续,领取补偿金(房票)后,有回购意愿的,可按照古城恢复建设总体规划,在原区域附近优先购买新建商业楼盘。购买商业楼盘面积等于或低于原征收面积的,购买价格不高于原征收价格。

  2.被征收人属于五保户、低保户、城镇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人)、低保边缘户,购买政府统建安置楼房,且购买该套楼房为首套住房的,由政府一次性全额补贴供热分支管道建设费和契税。

  3.鼓励被征收人按照古城恢复建设总体规划和建筑设计要求,在政府限定的期限内自建或联户建设。

  六、房屋征收补偿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人员及责任单位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开展工作,对违反党纪党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房屋征收补偿费等行为,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评估公司法律责任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征收人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所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追缴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搬迁,且经依法书面催告仍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城镇棚户区改造及古城恢复建设指挥部,下设9个专项工作组和5个片区工作组,抽调科局干部具体负责社区网格,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棚户区改造及古城恢复建设工作。各专项工作组和片区工作组在指挥部的总体安排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全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及古城恢复建设各项工作。

  (二)稳步高效推进。坚持依法实施、政府引导、群众自愿、集中安置、货币置换等多种措施推进棚户区改造及古城恢复建设。加大资金申请及棚改贷款力度,继续完善房票制度,确保实施进度与资金计划相衔接。坚持规划先行,3月底前完成古城核心区总规和“一区两寺”详规。统一建设高标准安置小区,督促施工单位加快建设进度,确保被征收居民妥善安置。

  (三)创新工作举措。按照居民自治、分步实施的原则,实行网格化管理,由指挥部分批次确定棚改网格公开发布,并以网格为单位成立棚户区居民自治改造委员会,征求网格内棚改户意见,80%以上棚改户同意后,启动征收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及古城恢复建设的方针政策、重大意义、建设标准、实施步骤等,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动员全社会积极支持、参与棚户区改造及古城恢复建设工作。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效能监察。对棚户区改造及古城恢复建设工作进行全程监督,防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对各网格工作推进情况及计划,定期向社会公布,督促棚户区改造及古城恢复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八、其他事宜

  (一)被征收人领取征收补偿金时,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权属证件交予指挥部片区工作组,集中办理产权注销手续,权属证件原件统一存档。

  (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由多伦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三)本方案由多伦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




索  引  号 15010215253100ZF/2017-00049 机构分类 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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