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六条“制定机关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的规定,按照《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锡署办发〔2015〕85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在2013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和修订之后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或者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不适当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当宣布废止。
(二)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及其他不具备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单位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所属人民政府或者工作部门重新制定发布。
(三)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修改,但主要制度和措施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制定机关重新修订发布。
(四)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或者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五)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署历次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应当宣布废止或者进行修订。
(六)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2年的,应当宣布失效;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制定机关重新修订发布。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继续有效。
二、清理步骤及清理结果的应用
此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机关进行清理。
(一)以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梳理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于2015年7月10日前转由原起草部门或者现执行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逐件进行研究,按照上述清理原则逐件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或者修订后重新公布的建议,于7月25日前连同《提请政府修订、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部门的清理建议逐件审核、逐件提出清理意见并进行汇总后,于8月20日前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县人民政府于9月底前向社会发文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需要修订后重新公布的,责成原起草部门或者现执行部门限期报送规范性文件修订草案。
(二)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发机关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清理。清理结束后,于7月15日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报告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附件3)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8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正式文件,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有关规定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此次全面清理工作结束后,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填表说明
以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建议填写附件2;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填写附件3。
对每一规范性文件提出修订、废止或者失效意见的,需提交书面意见,说明具体理由,并于7月25日前将纸质及电子版报送政府办322室。
联系人:王丹 联系电话:4529808
邮 箱:dlxfz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