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5010215253100ZB/2016-00410 发布机构 多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多伦县城区清理积雪暂行办法
主 题 词 文    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题材分类 规范性文件
生成日期 2016-01-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多伦县城区清理积雪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区降雪清理工作,确保降雪后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保障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多伦县城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清雪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区清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城市公共事业管理局具体负责城区清理积雪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交通、公安交警大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清雪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区清理积雪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社会力量与专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清理积雪工作以雪为令(包括节假日),夜间降雪,翌日早晨立即组织清除;白天降雪,雪停后,立即组织清除。城区主要街道、重点路段必须在雪停后24小时内清除。

  第六条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各自门前和院内的清雪工作。同时,要将本单位按照县爱卫办所划分的城镇卫生责任区内的积雪一并进行清理。清雪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认真落实清雪工作责任制。各社区应积极发动广大居民群众,负责清扫自家门前的积雪。

  第七条  城区临街商业网点、企事业单位及街道两侧商铺、市场摊区应严格履行“门前七包”责任,要按照“门前七包”责任区及时组织清扫积雪,清扫范围扩展到责任区内沿街道路中心黄线。城管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街道两侧商铺、市场摊区清雪工作。

  第八条  城区临街商业网点、企事业单位及街道两侧商铺、市场摊区应将积雪清扫至不影响行人和市容环卫的地点堆放,便于环卫清运,并做到路面见天,无残冰积雪,无漏扫、弃扫。

  第九条  城区主要街道、重点路段堆放的积雪统一由县城管部门负责清运。街巷道路卫生区积雪,由责任单位负责清运。住宅小区积雪由小区物业负责清运,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社区负责组织小区内居民开展积雪清运工作。健身活动场所区域的积雪由健身活动组织者负责组织清理。

  第十条  日间下雪雪停后3小时内,城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械、环卫人员作用,组织人员、设备对辖区重要区域、公共部位、主次道路、桥梁和公共绿地、广场等部位清雪除冰工作;交警大队立即组织警力维护好重点路段、路口的交通秩序,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对部分清雪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及占道停车清理等措施,保证清雪车辆、机械正常作业。

  第十一条  城管、气象、交警大队要建立健全重特大雪灾城区清雪应急预案。城管部门要根据城区主干道、重点路段细划责任区,并与临街商业网点、企事业单位及街道两侧商铺、市场摊区签订“门前七包责任书”。建立健全考核验收与监督奖惩机制。

  第十二条  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义务参与积雪的清运工作。县双拥办要积极协调驻多部队和武警官兵参与灾害性降雪的清理工作。各大保险公司要贮备融雪剂,并协助交通、城管部门进行融雪剂的撒布工作。

  第十三条  清运积雪所需各类机械以及铁锹、扫把等工具,各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应提前准备到位,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  每场降雪后,县住建部门组织并督查城区各公园、广场、物业小区道路清扫积雪工作。县党政联合督查室、城管部门对各部门、单位的清雪工作情况应及时进行通报。对拒不履行扫雪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公共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索  引  号 15010215253100ZB/2016-00410 机构分类 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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