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5010215253100ZF/2016-00030 发布机构 多伦县人大
名    称 多伦县马铃薯喷灌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主 题 词 文    号 多人大〔2016〕70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题材分类 规范性文件
生成日期 2016-1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多伦县马铃薯喷灌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马铃薯喷灌圈的管理与合理利用,有效解决地下水水位下降和表层土壤风蚀沙化、养分流失等问题,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马铃薯喷灌圈管理工作责任主体。各乡镇长是马铃薯喷灌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乡镇长是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马铃薯喷灌圈监督与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马铃薯喷灌圈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马铃薯喷灌圈轮作倒茬工作台账,与马铃薯喷灌圈业主签订监督管理协议,全面落实本办法各项规定。

  第三条   县政府组织水利、农牧业和生态保护、林业、供电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负责对全县马铃薯喷灌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水利部门应加强地下水资源和农业灌溉用水总量、用水效率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地下水水位变化情况的监测。

  农牧业和生态保护部门要加大对马铃薯喷灌圈土壤监测的覆盖面及频率,加强对马铃薯喷灌圈轮作倒茬技术模式的指导和监督。大力引导马铃薯喷灌圈业主在种植过程中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施用量。依法查处马铃薯喷灌圈生产过程中开荒、破坏草原等违法行为。

  林业部门要加强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保护管理,严防毁林现象的发生。

  第二章    政策措施

  第四条   严禁新建马铃薯喷灌圈。严禁新打农业灌溉井。对利用滴灌模式种植节水作物及涉农重点项目确需建设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一律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对喷灌圈种植马铃薯,严格实行一年一倒茬制度(即第一年种植马铃薯,第二年种植其它农作物,第三年方可再种植马铃薯,依次顺延)。

  第六条   鼓励马铃薯喷灌圈改造为滴灌。由农牧业和生态保护部门整合涉农资金,设立“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对实施喷灌圈改造为滴灌的一次性给予适度补贴。

  第七条   鼓励马铃薯喷灌圈种植中草药、多年生优质牧草以及其它景观农作物,县财政给予适度补贴。鼓励使用农家肥、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生产绿色无公害马铃薯。

  第八条   马铃薯喷灌圈业主在播种结束后需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供电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实地踏查核实,对符合轮作倒茬制度和种植规范要求的,由乡镇出具正式文件报供电部门予以供电。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县党政联合督查室、监察局、水利、农牧、林业等部门对各乡镇落实马铃薯喷灌圈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严格落实本暂行办法的乡镇,县财政给予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未按本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的马铃薯喷灌圈业主,经所在乡镇确认后,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第十一条 水利、农牧、林业、财政、供电及各乡镇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马铃薯喷灌圈监督管理工作。对落实工作不力、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及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马铃薯喷灌圈业主在农作物种类、面积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补贴资金并给予断电处理。在生产过程中,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将依法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水利局、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与《多伦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喷灌圈水浇地监督管理的通知》(多政发〔2014〕57号)同步实施。

 


索  引  号 15010215253100ZF/2016-00030 机构分类 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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