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部、委、办、局和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6〕26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58号)和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实施意见》(锡署发〔2016〕8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经营、兼并重组,通过资金与项目实现强强联合、强弱联合,达到增强企业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的目的;引导资金实力弱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项目的方式,退出房地产市场。支持有实力、守信用、理念新的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实行规模化开发建设和集团性运作,支持企业多元化和品牌经营。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采取附送装修、改进物业服务等途径提高商品住房品质,加快消化存量速度,实现提质增量。
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在现行标准上分别降低50%执行(调整后预征率低于1%的按1%执行),进一步减轻企业运行成本,实现房地产降成本。
四、稳步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速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性基金可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缴纳。
五、增加房地产展览交易会举办频次,建立房屋超市,积极引导刚性购房需求和改善型购房需求。
六、凡不支持棚户区改造,存在价格欺诈、弄虚作假,影响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清出我县建筑市场。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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