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部、委、办、局和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6〕26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58号)和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实施意见》(锡署发〔2016〕8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农村户籍人口,凡属首次购房的,申请商业贷款(中国银行多伦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多伦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多伦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多伦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多伦县支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使用条件的),执行不超过15%的首付比例。
二、根据自治区深化农村牧区改革的统一部署,保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原户籍地的所有合法权益,落实农村户籍人口进城购房相关金融信贷支持政策,允许农村户籍人口以各项惠农(牧)补贴、农村宅基地、承包地、草牧场、林权地等为抵押担保办理购房贷款(中国银行多伦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多伦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多伦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多伦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多伦县支行)。
三、对农民进城购买首套住房及改善性住房的,按现行税率征收契税。凡属首次购房的,县政府通过补助方式给予全额契税补贴。
四、农村户籍人口(包括其他购房者)购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本人、配偶及其双方父母、未成年子女均可按当地户籍政策在多伦诺尔镇落户,其子女入园、入学享受与城镇户籍居民同城同等政策待遇。
五、对已经进城务工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所在单位要全面建立农民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同城镇职工一样,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时限的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鼓励其他进城务工农村户籍人口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身份等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由县住房公积金确定。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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